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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镇级便民服务中心“一窗受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坚持集成化原则。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好”为目标,深化“三集中三到位”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推动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实体综合大厅集中办理。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过渡期的通知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过渡期的通知》(烟政字〔2021〕33号)要求,确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划转到位。市政府决定对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划转目录中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等13个设置过渡期的事项全部结束过渡期,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海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海阳市“最多跑一次”高频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量情况,现将调整优化后的 《海阳市“最多跑一次”高频事项清单》进行公布。

海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海阳市高频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 量情况,现将调整优化后的 《海阳市高频事项清单》进行公布。

海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方法(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海阳市镇村两级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现制定海阳市镇村两级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海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化全市帮办代办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海阳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海办发〔2021〕2号)中,优化市、镇、村(社区)三级帮办代办服务体系,为企业群众提供贴心高效的“导办”“协办”“代办”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帮办代办工作的实施方案。

海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海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0 号),进一步完善市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建设,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市级调整实施行政许可相关联事项的通知

全面做好相关联事项承接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制定具体承接方案,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联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的,依法与烟台市级委托部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根据《海阳市承接市级调整下放的行政许可相关联事项目录》,认真编制有关业务手册,公开服务指南。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鲁政发〔2018〕27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2号)要求,结合海阳口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的136项行政许可事项及13项关联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将已划转的1项权力事项和3项关联事项划回原主管部门实施。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进解促”专项工作的通知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各级各部门要在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把“进解促”专项工作作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三促”任务的实际行动,加强组织领导,迅速走进企业,主动纾困解难,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精准落地、精准实施。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推行“窗口无否决权”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服务理念更新、服务机制优化,畅通政务服务通道,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实际,决定在审批服务窗口推行“窗口无否决权”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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