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2-034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2-04-13 发布日期: 2022-04-13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2028-01-01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高污染”“禁燃区” 统一登记号: HYDR-2022-0010001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文号: 海政字〔2022〕16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字〔2022〕16号

各相关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海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含以下所围区域:

东至:山海旅游路-方圆工业园-碧城工业园-帝豪庄园-高尔夫路

西至:西安路

北至:幸福花园-方圆工业园-山海旅游路

南至:海滨西路-海景路南侧海岸线

第三条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严格)进行管控,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第四条  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第五条  禁止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现有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陶汰;新建或按规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采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配备高效脱硫、降氮脱硝和除尘设施,须达到超低排放相关标准要求,并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纳入重点污染源目录管理。

第六条  生物质锅炉须为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使用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的企业,须配备降氮脱硝、高效除尘设施,达到超低排放相关标准要求,并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纳入重点污染源目录管理。

第七条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项目。

第九条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第十条  各街区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第十一条  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财政、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海政发〔2016〕16号《关于印发海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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