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3-0474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2-20 发布日期: 2023-12-20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8-12-21 有效
关键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统一登记号: HYDR-2023-0020004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文件的通知
文件文号: 海政办发〔2023〕14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文件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3〕14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海政办发〔2018〕26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1.第一部分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2.第二部分征收标准第1条修改为:城市居民按2元/户·月的标准收取,由物业公司、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代收代缴。

3.第二部分征收标准第5条修改为:大中型客车、运输车按每辆20元/车·月的标准收取,其它车辆(包括各种出租车、小型运输车)按10元/车·月的标准收取。

4.第二部分征收标准第7条修改为:以上2-6项收费范围未包括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按照第2项收费标准执行。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文件的通知》修改)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区居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包括常住人口、城市暂住人口),均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按2元/户·月的标准收取,由物业公司、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代收代缴。

2.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海单位、大中专院校、三资企业等)、社会团体,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3元/人·月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

3.个体固定业户按营业面积6元/平方米·年的标准收取;餐饮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集贸市场和露天零星营业摊点按9元/摊位·月的标准收取,由环卫中心负责直接收取。

4.医院、旅社、宾馆、招待所除按现有职工人数征收垃圾处理费外,各旅社、宾馆、招待所均按实际床位3元/床·月的标准收取,医院按实际床位6元/床·月的标准收取,由环卫中心负责直接收取。

5.大中型客车、运输车按每辆20元/车·月的标准收取,其它车辆(包括各种出租车、小型运输车)按10元/车·月的标准收取。

6.城区各村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运到海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焚烧发电项目集中统一处理。自行清运垃圾按6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环卫部门代运的按20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垃圾清运及处理费;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厕所粪便的,委托服务费按30元/吨的标准收取,委托清疏粪便管道、化粪池的,按20元/工时的标准收取。

7.以上2-6项收费范围未包括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按照第2项收费标准执行。

8.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园(五保户)、社会福利院和社会优扶对象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免收单位和个人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免收。

三、收费管理及使用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市环卫中心具体负责收缴工作。

2.市人社、统计、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住房中心等部门负责向市环卫中心提供相关单位名称、职工人数、居民户数、营业面积、床位数、摊点数、各类车辆数(含吨位数)等数据,作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

3.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收费工作人员出具户籍簿、暂住证、单位在岗人数等有效证件或证明。

4.委托代收的,每年年初由市环卫中心与各代收单位核准收费基数,签订代收协议。

5.物业公司要加强所管辖小区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力度,市住房中心要加强对物业公司代收垃圾处理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6.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代收单位按年度一次性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交由市环卫中心集中收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必要的环卫设施建设。市环卫中心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8.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日。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6号)自动失效。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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