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3-04750 成文日期: 2023-12-20
发布机构: 海阳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部门解读丨《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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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6号),是市政府于2018年颁发实施并取得良好成效,但已与当前的垃圾处理现状等不相适应,亟需修订和完善。该文件修改后,将进一步地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新《意见》共三大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解释、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义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等内容。

1、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其次,国家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意见》中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增强了广大居民和社会单位的“环境消费”意识,对于补偿垃圾处理、处置的设施建设和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等都起着十分重要作用。

2、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意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和使用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了职责的划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物业及缴纳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顺利征收起到了推动作用;二是规范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将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二)新《意见》相较旧《意见》,对部分名词有更加具体、细致的解释,对部门职责作出部分调整。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而旧《意见》的解释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物)”;另外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对代收代缴的职责作出修改完善。

四、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部门: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咨询电话:0535-32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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