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2-03416 主题分类: 商贸_海关_旅游,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
成文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03-28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5-01-01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外经贸”“奖励扶持” 统一登记号: HYDR-2022-0020003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外经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文件文号: 海政办发〔2022〕7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阳市外经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2〕7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海阳市外经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海阳市关于鼓励扶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阳市关于促进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海阳市外经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市外经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国际招商、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特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在海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一事一议”的企业除外)。不包括房地产、基金、风电、光伏发电及其他资源类项目。

二、奖励扶持政策

(一)外贸方面

1.鼓励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对上年度有进出口实绩、当年进出口规模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量奖励。增量5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按0.01元人民币/美元奖励;增量2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按0.015元人民币/美元奖励;增量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按0.02元人民币/美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扶持新增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对当年新开展进出口业务,进出口规模5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企业,按0.01元人民币/美元奖励;进出口规模2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企业,按0.015元人民币/美元奖励;进出口规模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0.02元人民币/美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业务。对于当年通过烟台三站市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的企业给予0.02元人民币/美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等方式通关,纳统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0.02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按照0.025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企业当年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20%的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外资方面

1.鼓励引进外商投资项目。一年内实际到账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账外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现汇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3.鼓励兼并重组。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企业改造重组,单起并购交易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并购后1个年度内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

4.鼓励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海阳市内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调回资金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

5.鼓励招引重大外资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按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6.鼓励外资项目实际投入。对引进的实体外资项目,年项目投入外资达到300万美元的,按投入外资2%的标准给予企业资金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的,按3%的标准给予奖励;达到2000万美元的,按4%的标准给予奖励。(享受本条奖励政策的,不享受1-5条)

以上到账外资属于欧美、日韩资的,按奖励金额的1.5倍计发。

三、资金申请与拨付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负责于次年4月底前将奖励扶持资金拨付到位。逾期不申请的按弃权处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受奖企业不影响享受上级的奖励政策。

3.本办法由海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关于鼓励扶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培育、促进海阳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加快步伐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扶持对象的条件

鼓励扶持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企业依法正常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三是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且统计工作规范。

二、激励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户及限额以下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从2022年起,对当年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行业独立法人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月度入库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年底确认为老企业或个体户入库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凡纳统的“批零住餐”企业,自纳统当年起,三年内按照其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若企业入库后年销售收入增幅未达到10%的,当年不予奖励;若企业退库,退库当年及后续入库奖励、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奖励不再予以拨付。

(二)鼓励商业综合体共同推进纳统工作。鼓励各类商业综合体共同推进企业纳统工作,对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每增加1家纳统“批零住餐”行业独立法人企业或个体入住的,给予商业综合体经营管理单位2万元奖励。

(三)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规模。①批发行业,从2022年起,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个体,按其当年净增额每3000万元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②零售企业,从2022年起,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个体,按其当年净增额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③住宿餐饮企业,从2022年起,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个体,按其当年净增额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奖励程序

企业每年2月底前,向属地政府(管委、办事处)提交上一年度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属地汇总后报市商务局,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市商务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申报企业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支持项目与海阳市其他文件中相关激励事项有交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发放,不重复奖励。

(二)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强对企业培育工作的督查指导。对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或者少数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逃避申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征信系统。

(三)本办法由海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关于促进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奖励补助办法

为推动全市网络消费提质增效,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推动电商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标准

(一)电商供应基地

鼓励新建电商供应基地,以果蔬种植基地为主,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绿色食品认证。新建蔬菜电商供应基地面积50亩以上,给予补贴5万元;新建果蔬电商供应基地面积达到100亩,补贴10万元,200亩以上补贴30万元,500亩以上补贴50万元。

本项补贴上限总额100万元。

(二)名优品牌推广

1.电商企业快递物流上行方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拼多多、微信微店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店铺及电商供应链企业。②上行网络销售“网货”必须以海阳本地农产品以及海阳本地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主。③原则上统一入驻海阳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选择与相关村级电商服务点达成代收协议,且通过服务站点收购销售村民生产、加工的农产品。④电商及供应链企业在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登记后,必须到市商务局备案,并按市商务局要求报送企业网络店铺运营销售情况。⑤申报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达到以上要求,按销售海阳名优产品情况,当年销售额100万元至500万元(含),补贴1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补贴3万元;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补贴5万元;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补贴1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补贴15万元;5000万元以上,补贴20万元。

2.镇区街道电商服务中心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海阳名优产品,年销售额50万元至100万元(含),补贴1万元;100万元至500万元(含),补贴3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补贴5万元;超过1000万元,补贴7万元。

3.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每年评选在海阳名优产品上行工作中发挥作用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镇区街道3个,村(居)、党支部领办合作社10个,电商企业10个进行表彰,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5.鼓励域内外商超优选海阳名优产品上柜,建立线下海阳品牌营销专柜专区。每落地1处专柜专区,面积不少于15㎡,运营时间不低于一年的,补助商超运营资金2万元。本项奖励最多奖励20万元。

6.对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培训、入驻企业孵化、市场对接等服务予以资金支持,鼓励电商企业参加各级各类电子商务培训和名优产品推介考察、论坛、会议等活动,对参与海阳商务部门组织推介的各级各类电商活动等给予交通等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次。

7.协调金融机构,为电商企业提供融资及提供降息、减息贷款等金融支持。

8.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商务、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

本项补贴上限总额200万元。

(三)电商企业上行及快递物流企业下行

电商企业选择与相关村级电商服务点达成代收协议,每年通过协议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上行发单量达5000单及以上,按快递单量每件0.3元予以补贴,每个服务点支持电商企业获得奖补总额不超过2万元。

对于当年新建的统仓共配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快递物流企业通过共配中心配送到徐家店镇、郭城镇、发城镇、朱吴镇、小纪镇、行村镇、辛安镇、二十里店镇、留格庄镇、盘石店镇10镇并实现快递到村,按每单0.1元给予补贴。只配送到镇不予补贴。每家企业奖补不超过5万元。

本项补贴上限总额200万元。

每个申报主体每年度只享受一次政策奖补,如同时达到多个奖补标准,按最高标准享受。快递物流发单量证明材料,以邮政系统统计数据为准;电商企业收购农产品情况,以成交记录及协议村级电商服务点出具的收购成交证明为准;电商企业上行发单量以邮政系统统计数据及村级电商服务点等相关资料为准;供应链企业产品供应基地合作协议以经第三方鉴证的合同正式文本为准。

二、奖补资金安排

市级财政每年统筹涉农资金500万元,设立电商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资金。

三、奖补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提出申报

1.提报时限:每年10月31日前。

2.审核年度:上一年度10月31日至本年度10月30日。

3.提交材料:申报人须将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到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人均需填写《海阳市快递物流补贴申请表》,其中:电商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网销业绩证明(网店首页截图、店铺网上交易记录截图等)、收购海阳本地农产品成交记录、协议村级电商服务点出具的收购成交证明和上行发货证明、邮政系统出具的上行单量证明以及其它能证明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快递物流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邮政系统出具的下行单量证明(标注配送地点,具体到村)以及其它能证明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二)资料审核

市商务局对申报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材料缺少的予以发回补充,申报人须于3日内补充并重新提交。二次提交仍缺少或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

(三)资金拨付

按照奖补标准核定实际应奖补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报人。

四、监督监管

(一)市商务局要按程序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确保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并建立奖补专门档案。

(二)申报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刷单套取补贴资金、虚报交易数额、伪造数据材料、冒领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企业或个人责任。

(三)本办法由海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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