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海政字〔2026〕1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5〕123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烟政字〔2025〕54号),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建立行之有效的普查责任体系,推动普查工作有序开展,设立海阳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该领导小组为临时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各镇区街道参照市级模式,结合辖内实际情况,设立乡级普查机构,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好乡镇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配合。
二、注重协同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烟台市政府“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落实普查经费事宜;市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宜;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事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等共享事宜;市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人口底数等共享事宜。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配合普查机构抓好本领域普查相关工作,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准确地提供部门行政记录、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
三、落实经费保障
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其中,普查用手持移动终端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及时拨付。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两员”补贴,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两员”报酬由县级财政按照烟台市确定的标准及比例负担,不得拖欠。
四、坚持依法普查
要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普查对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生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五、严控数据质量
要树立牢固的数据质量生命线意识,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将数据质量控制贯穿普查工作各环节。建立健全覆盖普查全流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事前质量管控,严格事中质量监督,落实事后质量追溯,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实现数据质量全流程可监控、可追溯、可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
六、强化宣传引导
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的宣传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要用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深入解读普查政策、法律法规与重大意义。要针对普查各阶段特点,策划开展主题宣传,重点加强对普查对象的宣传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切实提高普查工作的知晓率、支持度和配合度,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