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海阳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
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发改价格〔2024〕139号
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做好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要求,在成本调查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服务成本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养老服务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费标准
1.床位费:单人间2200元/人·月,双人间1200元/人·月,多人间1000元/人·月。
2.照料护理费:自理级(能力完好)600元/人·月,部分自理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16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重度失能、完全失能)3000元/人·月。
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其他事项
普惠性养老机构要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合同期限等条款。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