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5-02905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2-02 发布日期: 2025-12-02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烈士集中墓区和不可移动文物纪念碑”“保护范围”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烈士集中墓区和不可移动文物纪念碑保护范围的批复

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烈士集中墓区和不可移动文物纪念碑保护范围的批复
海政字【2025】50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划定烈士集中墓区和不可移动文物纪念碑保护范围的请示》(海退役军人字﹝2025﹞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烈士集中墓区和不可移动文物纪念碑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烈士集中墓区和不可移动文物纪念碑用地面积测量图红线为准,总面积为5775.37平方米。其中烈士集中墓区共22处,占地面积为:5234.7平方米;不可移动文物纪念碑共20处,占地面积为:540.67平方米,保护范围为用地面积测量图所示红线内的区域。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会同核电区、龙山街道、东村街道、凤城街道、辛安镇、发城镇、行村镇、小纪镇、朱吴镇、二十里店镇和郭城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其他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批复。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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