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阳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和
海阳市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巡库员)管理考核办法通知
海水字〔2024〕15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烟台市水利局和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根据省文件要求和属地实际,探索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此海阳市在小型水库管护方面设置了水利管护(巡库员)公益性岗位。该岗位制度已运行一年,从开展情况来看,存在巡库员工作懈怠,属地单位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水库水利管护公益性岗位的落实和开发,海阳市水利局和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海阳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和《海阳市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巡库员)管理考核办法》,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小型水库的管护工作,对不适应工作的巡库员及时报人社部门进行解聘更换,做好水库运行管理工作。
附件:1、《海阳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
2、《海阳市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巡库员)管理考核办法》
海阳市水利局
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6日
附件1:
海阳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标准》、《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县考核验收办法》和《海阳市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经上级水利部门登记在册的109座小型水库。各镇区街道和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可结合辖区内小型水库实际,制订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采取水库管理单位自评、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和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小型水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逐库落实“三个责任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监测责任人【水库公益岗巡库员即为巡查监测责任人】),每年各镇区街道和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将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名单报海阳市水利局备案。
第五条 水库管护工作由各镇区街道和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对水库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对接人社部门落实巡库员,并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小型水库管护工作包括坝体、坝基和坝区、输泄水洞(管)、泄洪闸(道)、闸门和启闭设施、库区管理、观测等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 建立巡库员聘任制度。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由人社部门在年度1月份对巡库员进行选聘,选聘人员应满足《山东省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海阳市小型水库公益岗(巡库员)管理考核办法》中的人员选聘条件,同时要对选聘的公益岗人员进行逐人逐库登记造册存档,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职责、服务范围和工作纪律等事项,并将人员情况函告市水利局备案。
第七条 实行巡库员培训、考核制度。培训工作应制度化,市水利局和市人社局结合实际,每年对水库巡库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至少一次。各镇区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一般结合属地工作实际对本辖区内水库巡库员汛前进行年度培训一次。水利部门、人社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管理单位对巡库员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续聘或辞退。
第八条 实行巡视检查维护制度。巡视检查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特别巡视检查。日常巡视检查由小型水库巡库员负责;年度巡视检查、特别巡视检查由各镇区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部门每年组织1—2次全市范围年度巡视检查。
日常巡视检查:非汛期水库巡视检查宜每周1次,汛期应每天检查1次,主汛期、高水位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和强降雨期间要不间断巡查。
年度巡视检查:每年汛前、汛中、汛后、用水期前后和冰冻严重时,应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门的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4至6次。水库放空时应进行全面巡查。
特别巡视检查:当水库遭遇到强降雨、大洪水、有感地震,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情况,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危险迹象时,各镇区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增派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与巡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出现情况紧急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向下游报警,第一时间组织威胁区内群众转移。
各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状况,必要时应摄影或录像。每次检查都要留好记录,现场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将每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以往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及时复查,必要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各镇区街道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做好坝体、输(泄)水建筑物及管理设施的维护工作,对巡视检查中出现的异常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九条 各镇区街道和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依法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并埋设界桩;制定并及时修订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方案)、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各类预案、方案按规定报批执行;并相应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第十条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每次巡视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应及时上报。各镇区街道和水库管理单位每年12月底前应做好本年度水库巡视检查维护工作总结(总结应对全年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及建议等进行汇总、分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所有巡视检查和观测记录、图件、报告、总结及维护情况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有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经营活动的水库,应通过公开竞标确定经营人,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镇区街道和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管理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一) 考核: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市水利部门联合人社部门组成考核组,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考核,填写评分表,提出考核意见。
(二) 抽查:每年,水利部、省水利厅、烟台市水利局、海阳市水利局随机抽取水库进行抽验。
第十四条 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到位、表现突出的镇区街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各镇区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被各级水利部门检查发现有较严重问题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下达整改通知,对整改不到位或复核不合格的,水利部门将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巡库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管理,工作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视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的,应取消其巡库员资格;“三个责任人”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由海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阳市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巡库员)管理考核办法
一、聘任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年龄18-60周岁之间(原则优先录用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男性,对长期从事水利工作、有丰富水利工作经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满足汛期值班值守、水库巡查、日常管护等工作需要;
(三)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水利事业,经培训能掌握水库管护相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小型水库日常管护工作,熟悉工程情况,能够识别基本险情;
(四)常年居住在水库所在村,遇突发情况或紧急任务能及时赶到水库现场;
(五)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能够使用智能手机。
(六)满足《山东省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办法》的其他要求。
二、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水库安全管理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水利局、市人社局、镇区街道和管理单位督促、检查与考核。
按规定开展水库安全巡查、水位观测和报汛工作。非汛期水库巡视检查每周1次,汛期应每天检查1次,主汛期、高水位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和强降雨期间要24小时值守与巡查。出现情况紧急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向下游报警。
按要求做好水库工程与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警示设施完好、醒目;定期对启闭、闸阀、观测等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及时修补坝顶坑洼和坝坡雨淋沟,保持坝面平整,加强草皮养护与修剪;清除大坝、排水沟、溢洪道内杂草和水面杂物,保持库区清洁等)。
4、依法开展库区管理。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发现危害水库安全的现象和行为,应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
5、认真规范填写各类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
6、接受各级水利部门检查、抽查、暗访督查,对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人员管理
1、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巡库员)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任前公示,培训上岗。经考核不合格的将不予续签并清退。
2、巡库员不按要求开展巡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随时清退。
3、因巡库员管理不到位,导致水库发生险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清退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责任和权利
(一)巡库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水库的日常巡视检查,维护大坝安全与整洁,发现工程险情及时报告;
(2)做好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及信息报送;
(3)做好防汛值班值守,如遇险情,服从指挥,参与做好险情处置、人员转移等工作;
(4)对水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破坏工程设施、侵占库容、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5)参加岗位业务技能培训,熟知水库基本情况,熟练掌握相关技能;
(6)严格执行岗位相关制度,接受监督和考核;
(7)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巡库员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2)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3)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4)对小型水库巡查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5)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考核原则
1、实行考核制,考核实行百分制。日常考核由各镇区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每月底一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水库管理现场情况进行打分,分别于5月和11月将考核表汇总送至水利局和人社局备案。年度随机考核由水利部门和人社部门联合组织,该考核将在本年度内采取不定期、不定时的方式随机对全市水库进行抽查。
2、实行奖惩制。每种考核,均要在现场如实打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不到位和拒不整改的,可随时清退。
3、本年度各考核中,累计出现1次60分以下或2次70分以下或3次80分以下的,将由水利部门和人社部门通报至水库所属镇区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约谈教育或重新培训;累计出现2次60分以下或3次70分以下或4次80分以下的,将对巡库员进行立即清退。
4、由于清退、自愿退出等原因空缺的公益性岗位名额将由属地镇区街道按照要求及时对人员进行选聘并报人社部门更换,水利部门备案。
六、考核内容
1、巡查测报(20分)
(1)非汛期时,每周进行1次巡查,巡查情况在巡查记录本规范、准确填写,并将重点部位巡查照片上次APP系统。4分
(2)汛期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时,每天至少进行1次巡查,巡查情况在巡查记录本规范、准确填写,并将重点部位巡查照片上次APP系统。4分
(3)当水库遭遇强降雨、大洪水、有感地震、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情况,应坚持24小时值守与巡查。6分
(4)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向下游报警,并上报镇区街道或行政责任人。6分
2.维修养护(60分)
(1)坝顶路面平整,无坑洼,排水通畅,无草木,防浪墙、路沿石完好。5分
(2)上游坝坡无坍塌、架空、深陷变形、草木等。5分
(3)下游坝坡无杂草、灌木、树桩,草皮修剪及时,无缺土、塌陷、雨淋沟,排水沟畅通。20分(每处问题扣5分,上限为20分)
(4)溢洪道畅通,无阻水物。20分(每处问题扣5分,上限为20分。若溢洪道存在拦鱼网,设堰的直接扣20分)
(5)闸阀室完好、干净整洁,闸阀保养到位,启闭操作灵便,放水洞进出口通畅,无水毁。7分
(6)维修养护记录规范。3分
3.库区管理(20分)
(1)标牌、界桩、警示标志、观测设施、制度规范及日常用具保存完整。4分
(2)管理范围内库区环境整洁,包括水面、岸边、坝体和管理房等。4分
(3)不存在违法行为(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5分
(4)不存在违章建筑、设施(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房屋、码头或其他建(构)筑物等)。5分
(5)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