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4-0186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1-23
发文机关: 海阳市应急局 有效性: 2026-01-24 有效
关键词: “应急管理”“违法行为处罚” 统一登记号: HYDR-2024-0270001
标题: 海阳市应急局关于调整部分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意见(试行)
文件文号: 海应急〔2024〕16号

 海阳市应急局关于调整部分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意见(试行)

海应急〔2024〕16号

局机关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严管加厚爱、执法有温度”的执法理念,严格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市应急局按照宽严相济和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应急管理领域的动火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如生产经营单位为企业法人组织,涉及1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2万元,超过1人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执行;如生产经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或小店铺,涉及1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0.6万元,涉及2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3万元,超过2人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执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涉及1处(次)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0.6万元;涉及2处(次)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2万元;超过2处(次)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执行。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2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罚款0.2万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缺1种(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0.6万元;缺2种(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2万元;超过2种(类)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阳市应急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执行。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涉及1台(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1万元;涉及2台(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2万元;超过2台(套)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涉及1台(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1万元;涉及2台(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2万元;超过2台(套)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海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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