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3-0244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23-08-01 发布日期: 2023-08-01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2028-08-01 有效
关键词: “户外广告”“收入征收管理” 统一登记号: HYDR-2023-0010003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文号: 海政发〔2023〕10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阳市户外广告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23〕10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海阳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阳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烟台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阳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户外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经营权,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经产权人同意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权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暂不宜实行招标、拍卖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经营权的,要按本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等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法定程序确定后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及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期限由合同约定。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十二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扩大执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属临时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拆除时,设置人应按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行拆除,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实际设置时间计算。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政府部门举办重大活动等设置非营利性户外广告,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人应当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市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办理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审计局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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