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1-04743 主题分类: 民政_扶贫_救灾,社会福利
成文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08-20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2026-01-01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殡葬” 统一登记号: HYDR-2021-0010002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文号: 海政字〔2021〕36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阳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政字〔2021〕36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海阳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阳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的意见》(海改委发〔2020〕3号)和《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具有海阳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含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海阳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我市殡仪馆火化的非海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3.救助管理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4.驻海部队现役军人;

5.驻海大中专院校非海阳户籍学生;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7.已办理居住证的来海务工人员;

8.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惠民服务项目及标准

1.遗体本地接运。在海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型殡葬运输车进行遗体接运,根据运输遗体远近分三个档次,按120元/具、180元/具、240元/具进行结算,最高不超过240元/具。

2.抬遗体并消毒。馆内抬遗体并对其按程序进行消毒,共计60元/具。

3.遗体冷柜存放(3天内免费)。遗体冷藏3天内免费,由市财政按5元/小时的标准拨付给殡仪馆,计360元/具。超过3天的由逝者亲属按5元/小时的标准自付给殡仪馆。

4.遗体火化。殡仪馆使用环保火化炉对遗体进行火化服务,遗体火化费580元/具。

5.骨灰免费寄存(1年内免费)。骨灰在殡仪馆骨灰堂寄存1年内免费,由市财政按60元/年的标准拨付给殡仪馆。超过1年的由逝者亲属按60元/年的标准自付给殡仪馆。(不超过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按1年计算)。

6.骨灰盒。普通型骨灰盒300元/个(可根据需要,提供个性化的骨灰盒,差价由逝者亲属自付。)

7.节地生态安葬。在指定区域实行骨灰撒海、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不保留骨灰或永久性存放骨灰的安葬方式。骨灰撒海或撒散的,烟台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1000元;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入土、不保留标志的,烟台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800元;骨灰永久安放在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无其他标志物的,烟台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300元。烟台市级公益性海葬活动费用按照1500元/具的标准由烟台市级财政承担,海阳市财政局不再另外补助。

三、办理程序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经办人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通知单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海阳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详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银行卡复印件1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或居住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区域负责原则,免费对象原则上由其户籍或单位所在地殡仪馆提供服务,在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死亡的,可就近或回户籍地接受殡葬服务。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经办人根据烟台市民政部门发布的生态安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和定点安葬区域等,自行选择生态安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和安葬场所,填写《海阳市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遗体火化证明、安葬证明原件各1份。

4.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或居住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5.逝者亲属银行卡复印件1份。

定点服务单位对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报海阳市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烟台市民政部门发放。

四、结算方式

殡仪馆提供的免费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直接由殡仪馆减免,跨区域免费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先交费后报销方式结算。对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不退款、不折现、不跨项目抵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承担。

对在海阳市以外地区去世且符合免费火化的对象,经办人持上述材料、交费凭证明细、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填写《海阳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二)》(详见附件3),按照标准据实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各项报销费用不超过海阳市最高标准。

五、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

(一)加强预算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每月初按1600元/具预拨付至殡仪馆,每季度按殡仪馆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

(二)加强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拨惠民殡葬减免费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伪造、借用他人证明材料骗取惠民殡葬资金的行为,凡虚报、套取惠民殡葬减免资金的,由相关部门限期责令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殡仪馆和镇区街道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档案保存管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殡葬业务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整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山东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组织实施

1.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本办法由海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海阳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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