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1-04504 成文日期: 2021-12-23
发布机构: 海阳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海阳市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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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步伐,鼓励和推进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咨询、参考相关部门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海阳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关于进一步运用资本市场助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鲁金办发〔2018〕9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烟政办发〔2019〕15号)等有关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降低上市挂牌成本,鼓励更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市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资金”,对注册地(适用于境内上市或挂牌)或主要经营地(境外上市)在海阳市的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并购重组及自然人股东减持原始限售股等阶段给予扶持。

四、补贴政策

1、境内上市企业。在烟台政策扶持800万元(即在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其中,烟台承担60%,海阳承担40%)的基础上,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首家企业补助300万元、第二家企业补助250万元、第三家企业补助200万元;对在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首家企业补助600万元、第二家企业补助500万元、第三家企业补助40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首家企业补助300万元、第二家企业补助250万元、第三家企业补助200万元。第四家及以后上市企业三个阶段分别补助15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通过分阶段实施奖补,引入竞争机制,单户上市企业扶持资金累计最高可达2000万元(其中,烟台市承担480万元,海阳市承担1520万元)。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扶持资金由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按照完成股改、取得挂牌申报材料受理函和正式挂牌交易三阶段各兑现3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另外,对由基础层转到创新层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助。

3、对境外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扶持资金由800万元提高至1400万元。另外,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基础层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100万元,创新层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200万元。

4、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上市挂牌原因进行资产重组(资产、股权划转)及财务规范而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助。

5、因所持原始限售股在市内证券营业部减持时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补助比例由90%调整为全额补助,但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6、人才政策方面,对上市挂牌企业个人股权激励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其中对企业高管人员按80%奖励,其他人员按50%奖励,补助总额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7、增加对保荐团队和中介机构的奖励。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证券公司保荐团队3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每家50万元;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证券公司保荐团队6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每家10万元。另外,对引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的关联中介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引进“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关联中介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8、对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奖励,分募集规模、投资专项、退出时形成地方经济贡献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奖补。其中,在募集规模奖励中,对实缴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实缴规模1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在投资专项奖励中,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海阳市企业项目满一年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引进海阳市外项目落地海阳市,市外实际到位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其市外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其市外实际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按其市外实际到位额2%给予奖励。上述投资基金在退出时,在我市证券机构托管并进行减持的,按照实际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补助。

9、对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在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10、鼓励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市内企业通过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等实现债权直接融资或通过增发、配股等实现股权直接融资(上市首发融资除外),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其中,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联系人:市金融服务中心资本市场科    张蕾

联系电话:0535-322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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