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1-04749 主题分类: 财政_金融_审计,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1-12-23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6-01-01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统一登记号: HYDR-2021-0020008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文号: 海政办发〔2021〕17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阳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加快上市挂牌的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17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阳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阳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意见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运用资本市场助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鲁金办发〔2018〕9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烟政办发〔2019〕15号)有关精神,为鼓励和推进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机制加快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简称“境内上市”)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境外上市”)。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第三条  为降低上市挂牌成本,鼓励更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市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资金”,对注册地(适用于境内上市或挂牌)或主要经营地(境外上市)在海阳市的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并购重组及自然人股东减持原始限售股等阶段给予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引导激励、绩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对申请境内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首家企业补助500万元、第二家企业补助450万元、第三家企业补助400万元;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首家企业补助800万元、第二家企业补助700万元、第三家企业补助600万元;成功上市的首家企业补助700万元、第二家企业补助650万元、第三家企业补助600万元。第四家及以后上市企业三个阶段分别补助350万元、500万元、550万元。

(二)对申请境外上市企业,在完成上市后补助700万元;企业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不低于1亿元)投资海阳市的,再给予700万元补助。

(三)对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补助200万元。按照完成股改、取得挂牌申报材料受理函和正式挂牌三阶段各兑现3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另外,对由基础层转到创新层企业,在完成升层后再给予50万元补助。

(四)对申请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在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五)对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的市外上市公司,若将注册地迁至海阳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400万元,并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对注册地迁入海阳市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基础层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100万元,创新层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200万元;对新迁入海阳市且3年内成功上市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对应的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六)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上市/挂牌原因进行资产重组(资产、股权划转)及财务规范而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助;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企业,因资产变更、过户而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由财政部门自完成首次股权过户手续之日起,3年内分期予以全额补助。

(七)对上市/挂牌企业股东(含股改时设立的职工持股机构) 因所持原始限售股在海阳市内注册登记的证券营业部发生减持时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由财政部门按照全额给予补助,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对上市/挂牌企业因个人股权激励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由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其中对企业高管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按80%奖励,其他人员按50%奖励,每家企业高管人员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此政策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改时设立的职工持股机构须在海阳市内设立,方可申请市内上市/挂牌专项扶持资金。

(九)鼓励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市内企业通过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等实现债权直接融资或通过增发、配股等实现股权直接融资(上市首发融资除外),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其中,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省级区域性总部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新设营业部给予30万元开办补助。由营业部升级为省级区域性总部,在原有补助基础上予以补足。

(十一)企业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证券公司保荐团队30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证券公司保荐团队60万元。

(十二)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每家奖励50万元,对辅导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引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的关联中介机构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引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关联中介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十三)对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的海阳市(拟)上市企业,被投资企业上市后,上述投资基金在退出时,在海阳市证券机构托管并进行减持的,按照实际形成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补助。

(十四)对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奖励。对实缴规模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实缴规模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特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

(十五)对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专项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海阳市企业项目满一年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引进海阳市外项目落地海阳市,市外实际到位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其市外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其市外实际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按其市外实际到位额2%给予奖励。

第六条  设立“海阳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出台《海阳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动态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对后备库企业实施梯队式、动态管理,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企业上市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海阳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优先安排选址,自然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用地预审手续。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发改、工信、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省、市、区/县科技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技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于(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前已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在改制完成后,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

第九条  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沟通交流平台,做好(拟)上市挂牌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应及时填写《海阳市上市挂牌企业备案登记表》提报海阳市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市金融服务中心),录入“海阳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按有关程序要求做好备案登记,并按时报送有关进度和参加培训会议。在引进中介、投资者、制定上市/挂牌计划、股改、辅导备案、提报上市/挂牌材料、取得核准批文、上市挂牌等相关重要节点进程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海阳市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沟通,海阳市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和评审相关上市挂牌进程及工作推进情况,考评结果作为扶持专项资金兑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须填写《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资金申请表》,每年9月30日前向海阳市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市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海阳市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市金融服务中心)12月31日前审核无误并提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市财政局于次年一季度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对既适用上级相关补助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申请补助的企业可从优获得补助,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海阳市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市金融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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