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1-04764 主题分类: 商贸_海关_旅游,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1-29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3-02-28 有效
关键词: “海阳” “电子商务” “农村” 统一登记号: HYDR-2021-0020001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文号: 海政办发〔2021〕2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阳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海政办发〔2021〕2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海阳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阳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海阳市)项目(以下简称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根据《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9〕12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工〔2019〕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权属归海阳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各镇区街道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设置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五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所在镇区街道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市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商务、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七条 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承办企业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九条 各镇村街道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协助承办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二十二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由资产管理专员出具盘点报告,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所在镇村街道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所在镇村街道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报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阳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阳市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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