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6-18169 成文日期: 2026-01-10
发布机构: 海阳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丨《关于调整海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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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介绍:烟台荣立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江里波(总经理  ),现为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专家   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  。从事领域:自然资源评估、评价  不动产评估及测绘。

近日,海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海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6]2号),该标准于2026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这一政策,现就这一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补偿标准中涉及的几个主要名词

(一)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定着物的总称,如房屋,畜禽舍,围墙、地面、管道、大棚,各类果树、乔木等。

(二)青苗:简单的讲就是指处于生长初期或中期还未成熟的庄稼,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农作物。

(三)补偿标准:是根据基准时点的物价水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并经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范围内各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在征地过程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就是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青苗补偿费就是被征收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因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二、补偿标准调整的政策背景及依据

(一)法律层面上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实操层面上的要求

1、现行标准已超期施行

海阳市现行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文件制定,海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0日以海政办发〔2021〕19号文公布实施,现已近5年。因此,需要对2021年实行的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

2、现有标准已部分不适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补偿标准中已有部分标准不适用,山东省于2025年2月10日起实施了新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海阳市政府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财产权益,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新施行的《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组织开展了海阳市2026年度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三、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新实施的补偿标准,共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这两个大类,农村村民住宅、非住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地上定着物、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共六个中类,36个小类的类别划分、补偿标准及相关说明,具体内容海政发[2026]2号文中都比较详细,在这里就不一一解释了。

四、补偿标准调整前后的异同

本次实施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相较2021年补偿标准,兼顾了标准间的衔接,对上一轮仍然实用的补偿标准本轮维持不变,仅对不适用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未作调整的类别

1、2025 年2 月10 日起实行的烟台市级现行补偿标准与海阳市现行标准中,同类定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标准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沿用海阳市现行的补偿标准。

2、烟台市级现行标准中没有涉及的茶树、果桑等海阳市特有项目,其补偿标准继续沿用海阳市上一轮的补偿标准。

(二)进行调整的类别

与2021年实行的补偿标准相比,2026年实行的新标准对以下7个方面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1、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2、乔木补偿标准;

3、灌木补偿标准;

4、苗圃补偿标准;

5、露天蔬菜瓜果的补偿标准;

6、增加了青苗补偿中其他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7、增加了养蚕用桑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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