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九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总结评估及“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6-203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6月报请海阳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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