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6-18220 成文日期: 2026-09-04
发布机构: 海阳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媒体解读丨《海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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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yantai.dzwww.com/ytxw/hys/202609/t20260914_18115015.htm

近日,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海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意义。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的唯一补偿主体

《办法》明确指出,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由市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市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依法享有征收决定权、补偿决定权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力。

明确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方可启动征收程序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启动征收程序必须符合以下5点要求:1.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并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2.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3.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4.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5.市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协商不成的,通过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此措施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减少错估、漏估、少估等不公现象,使房屋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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