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原《海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4年12月31日过期,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参考《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重新修订了《海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制定,不存在与法律法规抵触、超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等问题,《办法》具备合法性。《办法》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本准确,条文表述比较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歧义,具备规范性。《办法》明确了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职权范围,规范了征收与补偿程序、确定了征收与补偿标准、理清了相关法律责任、细化了征收评估的具体做法,具有可行性。
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内容
(一)明确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单位为海阳市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对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联动协调单位进行了调整。
(二)根据上级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因省自规厅出台了相关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根据烟台办法,本《办法》实施时间为长期,如需修改及废止,另行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