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阳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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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拟调整划定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具体范围公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四至范围:

北至:东凤大道北路与虎山街交叉点-东凤大道北路-海园路-盛竹路-秋林中路-方圆路-海阳路-海阳路与山海路交叉点(按顺时针起)

东至:海阳路与山海路交叉点-山海路-东凤大道中路-东凤大道南路-凤阳路-凤凰路-龙港街-海景路-益港路南延与海岸线交叉点(按顺时针起)

南至:益港路南延与海岸线交叉点-海岸线-北京路与海岸线交叉点(含河清岛体育场、鉴湖)(按顺时针起)

西至:海岸线与北京路交叉点-北京路-海瑞路-香河街-海平路-宏达街-海天路-海阳路-公园街(含北山公园)-龙山街-虎山街-虎山街与东凤大道北路交叉点(按顺时针起)

二、《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截止时间至2026年8月31日,如有异议,请发送邮箱xuxueqing0030@yt.shandong.cn,联系电话3284450。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