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四至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至:东凤大道北路与虎山街交叉点-东凤大道北路-海园路-盛竹路-秋林中路-方圆路-海阳路-海阳路与山海路交叉点(按顺时针起)
东至:海阳路与山海路交叉点-山海路-东凤大道中路-东凤大道南路-凤阳路-凤凰路-龙港街-海景路-益港路南延与海岸线交叉点(按顺时针起)
南至:益港路南延与海岸线交叉点-海岸线-北京路与海岸线交叉点(含河清岛体育场、鉴湖)(按顺时针起)
西至:海岸线与北京路交叉点-北京路-海瑞路-香河街-海平路-宏达街-海天路-海阳路-公园街(含北山公园)-龙山街-虎山街-虎山街与东凤大道北路交叉点(按顺时针起)
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本方案未规定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事项,依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五、本通告自2026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2月24日。原2025年10月30日发布的《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阳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的公告》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24日。
附件:海阳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