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6-10-21

字号: 大 中 小

栖霞天丹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等109家企业:

你单位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6年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19日、10月20日依法作出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cjgj.yantai.gov.cn/)、海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iyang.gov.cn/)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阳市人民政府(地址:海阳市济南路91号1楼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阳市人民法院地址:海阳市北京路81号)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可通过智慧复议系统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网址: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

联系人:于义涛、于蔚丽,联系电话:0535-3259720。

特此公告。

附件1.处罚决定书.zip

               2.信用修复告知书.zip

               3.行政合规建设书.zip

               4.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第六批109个).xls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