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本次修法聚焦数字经济时代市场新痛点,针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规制平台经济乱象、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系统性完善,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现就修订背景、内容、亮点及意义作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并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例如,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多发,需要进一步予以规制;一些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二、修订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多次就有关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有利于净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营者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彰显鲜明的价值导向,营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三、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
1.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
2.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修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监管部门名称。
(二)、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
2.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3.明确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的,属于混淆行为;
4.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三)、细化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行为的规定
1.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
2.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
3.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
4.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四)、完善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2.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3.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4.增加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的义务。
(五)、增加关于整治非理性竞争的规定
1.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六)、增加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
1.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2.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七)、增加行政约谈制度
1.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完善“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体系。如增加行贿受贿“处罚到人”的规定,上调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四、修订亮点:精准回应时代需求,打造公平竞争新生态
1. 数字标识全面保护,筑牢网络竞争防线
首次将“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图标”等纳入混淆行为保护范围,覆盖短视频账号、小程序等新兴形态,破解“搭便车”仿冒难题(如直播间仿冒品牌名误导消费者)。明确“隐性使用他人标识为搜索关键词”构成混淆,为APP推广、网络竞价排名划定法律红线,避免“隐形误导”损害品牌权益。
2.商业贿赂“双罚制”落地,形成全链条震慑
突破性规定“受贿方同样担责”,对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中间人收受贿赂行为明确处罚标准,实现“行贿-受贿”双向打击。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单位行贿罚款上限从300万元增至500万元,个人责任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最高罚100万元,体现“严监管”导向。
3. 虚假宣传与诋毁规制升级,净化市场信息环境
虚假宣传误导对象扩展至“其他经营者”,经销商、供应商受损害时可直接维权;将“虚假评价”(如组织刷单、好评返现)纳入规制,直指电商评价体系乱象。商业诋毁对象从“竞争对手”扩展至“其他经营者”,打破行业界限;明确“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为侵权,回应网络水军编造谣言打击对手的乱象。
4. 数据权益独立保护,护航数字经济创新
新增数据权益条款,禁止非法爬取、滥用他人合法持有的经营数据(如电商平台商品数据、用户信息),防范“数据盗用”损害创新动力。要求平台建立数据安全机制,发现违规数据获取行为须处置并报告,推动平台从“数据滥用”转向“合规治理”。
5. 平台责任压实与低价倾销禁止,引导健康竞争
明确平台“禁止强制低价销售”义务,防止“全网最低价”“1元促销”等恶性低价扭曲市场(如电商平台强制商家参与补贴导致亏本销售)。强化平台公平竞争规则建设、举报投诉机制,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经济从“流量内卷”转向“品质竞争”。
6. 中小企业倾斜保护,破解“大企霸权”困局
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赋予中小企业对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主张权,缓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交易弱势”困境。通过法律赋权,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营造“大中小并存、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
五、修订意义:筑牢市场经济法治基石,赋能高质量发展
1. 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竞争壁垒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台责任强化等措施,打破地方保护、行政性垄断及平台“流量垄断”,推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统一数字市场规则,避免“监管碎片化”,提升市场整体运行效率。
2.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遏制低价倾销、保护数据权益、打击虚假宣传等规定,减少企业合规成本与侵权风险,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如数据驱动型创新、品牌差异化竞争)。为中小企业提供“维权工具箱”,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信心,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土壤。
3. 回应民生关切,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
治理“虚假评价”“低价陷阱”“仿冒账号”等乱象,帮助消费者识别虚假营销(如“全网最低价”话术),避免误导消费;保障经销商、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免受虚假宣传损害。通过商业贿赂“双罚制”、数据安全保护等规定,净化市场交易环境,提升社会整体信任度。
4. 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引领数字时代竞争
明确平台“禁止强制低价”“数据合规”“公平竞争规则”等责任,引导平台从“低价内卷”转向“品质服务竞争”,促进平台经济回归健康轨道。为数字新业态(如直播电商、小程序经济)提供法律护航,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充分体现出跟随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迈入数字时代夯实了法律基础,为市场主体划定“竞争底线”,为行政机关执法提供了“精准工具”,充分展示了竞争治理的中国智慧,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迈向共生共荣的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