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海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通知
海政发〔2026〕2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财产权益,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阳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原海政办发〔2021〕19号文公布的海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后续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标准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动废止。
附件:《海阳市2025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起草说明附补偿标准.doc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