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与国有资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司法局制定了《海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政府合同数量逐年增多,在政府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合同订立程序不规范、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增多、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等风险。为规范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加强全流程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与主要目标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同时参考了其他地市关于政府合同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旨在通过明确合同管理流程、责任分工和风险防控措施,实现政府合同 “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全程监管”,为政府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三、制定过程
《办法》制定工作自启动以来,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1.调研梳理阶段:深入分析我市政府合同管理现状,梳理现有制度漏洞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办法》需规范的核心环节。
2.文本起草阶段:参考全国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初步拟定《办法》草案,涵盖合同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责任追究等全流程。
3.征求意见阶段:先后征求了政府法律顾问、各镇区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经研究采纳8条,未采纳的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说明理由。
四、主要内容
《办法》对政府合同内容文本、订立程序和后续的履行及追责进行优化和规范,共计六章二十九条。
(一)明确政府合同定义与管理原则
1.界定“政府合同”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街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订立的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第二条)。明确订立政府合同的主体范围,排除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的合同订立资格。
2.确立“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订立原则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全程监管”的管理原则(第三条、第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程参与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管、档案管理等过程。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政府合同,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规范合同磋商与起草流程
1.明确承办部门职责(第五条),核查合作方主体资质及履约能力,规范拟定合同文本,跟踪合同履行进度,确保各环节有序推进。
2.规范合同内容标准,明确合同必备条款(第七条)与禁止性事项(第八条),大力推行示范文本优先使用原则,通过标准化条款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细化订立程序(第九条),涵盖情况核实、可行性评估论证、多部门意见征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及集体研究讨论等关键环节,通过更透明化、标准化的流程管控,确保合同订立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严守法律合规底线,切实保障合同履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三)强化合法性审查要求
1.明确“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订立合同”的刚性约束(第十一条),即由行政机关对拟签订的政府合同开展前置审查,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区分不同主体合同的审查路径(第十二条):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由起草部门初审、司法行政部门复查,部门名义签订合同由内设法制机构审查。
(四)规范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
1.要求承办部门跟踪履行情况,定期报告工作进展(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承办部门开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有关约定。若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风险隐患,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
2.规定若出现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订立补充协议或解除合同等情形,均需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第二十二条)。其中,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的变更。
3.明确纠纷处理方式,确立 “协商优先”原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发生纠纷后,应第一时间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沟通,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推动矛盾化解。若协商未果需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承办部门须主动履行证据收集义务,系统整理关键材料,做好全流程应诉准备,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五)完善责任追究与附则
列举八类违规行为及相应责任,强化制度约束力(第二十七条)。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监管、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合同的监督管理等(第二十八条)。
五、重要举措
(一)优化 “事前” 起草程序
合同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需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运用科学方法对合同风险开展系统评估与论证。针对专业性强、技术性复杂,或涉及重大、疑难、敏感事项的合同,应主动邀请专业机构、行业专家参与论证,确保合同条款严谨规范。
(二)严格 “事中” 法治审查
建立健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政府合同订立的必经环节,通过明确审查工作标准、规范审查流程、细化审查内容、限定审查时限等举措,确保合同订立合法合规。
(三)强化 “事后” 管理规范
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规定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合同变更、解除等情形,需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本《办法》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有效防范政府合同风险,实现政府合同签订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