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1636/2025-02594 组配分类: 城建环保
发文机关: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承办单位: 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10-09 成文日期: 2025-10-09
编号: 第27号 会议编号: 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7号:关于“禁止在居民楼下设立商用充电桩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5-10-09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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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升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禁止在居民楼下设立商用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烟台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信息报送及备案管理意见》,老旧小区、开放式小区、封闭小区、城市更新改扩建的既有居民小区申请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具体负责受理及监督管理,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物业出具固定车位使用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若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对小区消防安全、电力安全产生影响,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物业企业等可申请电力、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现场勘验,对不符合安装条件的由以上有关部门出具意见,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不予办理。

运营企业在填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登记表》时要求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等,确保充电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中对充电桩消防问题有明确规定,民用建筑物充电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级充电站不应小于室内17.5米,室外11米;二级充电站不应小于室内14米,室外8.5米;三级充电站不应小于室内11米,室外7米;四级充电站不应小于室内10米,室外6米。四级充电站标准为,室内充电站充电位小于等于50,大于等于3,室外充电站小于等于100,大于等于3。

下一步,根据您的意见,我局将联合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排查,确保充电安全,保障消防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