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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我市印发实施《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与服务的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意义
当前,我市畜牧业发展面临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升级的双重需求。随着养殖规模扩大,粪污处理压力日益凸显 。《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通过规范化管理解决养殖污染突出问题,推动形成"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粪污资源高效利用"的良性发展格局。
《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明确各层级监管责任,规范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行为,对提升我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心管理制度解读
(一)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办法》建立A、B、C三级分类管理体系,实现精准监管:
A级(规模化养殖场):适用于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4万只以上等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实行严格备案管理。养殖主体需同步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经镇区街道初验、农业农村局与生态环境局联合验收合格后,录入农业农村部直连直报系统备案 。
B级(养殖专业户):针对生猪年出栏50-500头、蛋鸡存栏500-10000只等中等规模养殖户,实行台账清单管理。由镇村两级负责日常监管,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C级(散户):养殖规模低于专业户标准的,参照B级管理,重点规范粪污就近还田行为。
(二)污染防治设施标准
《办法》明确各类养殖场(户)需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核心标准包括:
1. 工艺要求:推广干清粪工艺,控制水泡粪用水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雨污分流设施必须完善,污水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2. 贮存标准:粪污处理池应配套安全防护措施,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
3. 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可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等好氧工艺;液体粪污可通过氧化塘、异位发酵床处理。
4. 除臭要求:采用生物除臭液喷雾、微生物除臭剂等工艺净化恶臭物质。
(三)区域管控要求
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 级保护区和调水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1. 技术指导:推广干清粪、微生物除臭等先进适用技术,针对不同畜种和规模,指导养殖场户采用肥料化、能源化、基质化等科学合理的粪污处理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
2. 备案管理:负责A级养殖场备案审核与动态管理,变更养殖规模等信息需重新备案。
3. 行业监管:开展A级场月度巡查,指导镇村做好B、C级户台账管理,组织技术培训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