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4年4月,韩某因对小区物业不满,当社区工作人员高某在小区微信群内(群成员499人)转发关于禁种铲毒工作的通知时,韩某误以为高某是物业工作人员,便在小区微信群内发布多段文字和语音,对高某进行辱骂,造成较坏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海阳市公安局对韩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评析】
2024年是公安部确定的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全国公安机关对造谣诽谤、谩骂侮辱、侵犯隐私等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开展集中打击整治,坚持从源头阻断网络谣言蔓延,全力维护和谐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
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本案中,韩某对物业公司不满,不是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沟通、交涉、解决问题,而是选择在群成员高达499人的微信群内发布文字和语音对高某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既对高某的身心和名誉造成伤害,又污染了社区居民的公共网络空间环境。通过民警的教育,韩某表示决心服口服。
【法条链接】
一、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人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刑事责任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引申阅读】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即将于2024年8月1日施行。现摘录其中部分内容供网民学习。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作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任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案例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如何应对网络暴力】
1、要保持冷静和理智。要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陷入情绪化反应。
2、要避免回应和争论。直接回应往往进一步加剧紧张局势,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予理睬。
3、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要通过录相、截图等形式保存相关内容,以便于之后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4、要及时举报和阻止。可以利用平台提供的举报功能,请示求平台采取阻止措施,也可及时报警,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警提醒】
为净化网络环境,清朗网络空间,公安部将2024年确定为全国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海阳公安提醒广大网民,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上言行,对于在网络上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