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全市建筑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事项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所有的建筑市场监督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依规处罚处理,实行信用惩戒,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少干扰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以监管方式创新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二、监管对象和监管事项
(一)监管对象
1.全市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2.海阳市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监管事项
1.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建筑业企业按最低等级资质企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检查资质合规情况。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合规检查。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检查。
3.项目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在建项目相关检查工作。
4.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抽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持注册建造师、监理师证书上岗及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在建项目相关检查工作。
5.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在建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抽查“两库”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具体包括项目库、企业库和人员库;《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可吸收相关专家参与。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两库”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二)编制抽查事项清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监管对象和监管事项,制定海阳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内容、依据、主体、对象、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并向社会公布。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三)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结合海阳市实际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海阳市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1.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建筑工程,每个月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进行抽查。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合规情况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对存在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科学实施随机抽查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逐步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之间的随机匹配。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五)强化结果公示运用
1.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处罚处理。整改事项应有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核实情况,予以处罚处理的应有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按照《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评价导则》《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符合相关情形的单位、企业记不良信用信息,及时录入市级一体化平台进行推送和公示,形成闭环管理。
2.抽查结束后,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六)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核实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牵头科室:建筑业管理科 电话:3602899
附件: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1 |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3号):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建筑工程统一编号,每个月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进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下级主管部门履职行为和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进行抽查。 |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 实地 核查 |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
2 |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 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 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27号)。 |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 实地 核查 |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
3 | 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在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 实地 核查 |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
4 | 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 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自查、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满足资质标准情况。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 本市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5 |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 工程建设类职称专职人员、代表性业绩以及组织评标等行为情况。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
|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 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6 | 建筑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 宣传摸排做到五个“100%”、受理移交做到两个“及时”、监管机制形成一个“闭环”等落实情况。 | 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要求。 |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 | 实地 核查 |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
7 |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 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文件和资料。 |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在建工程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
8 | 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文件和资料、相关人员。 |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造价咨询企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
9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 海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在建工程 | 实地 核查 |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