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牛羊屠宰管理明白纸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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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开展牛羊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牛羊肉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肉品质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牛、羊屠宰、经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山东省推行牛羊集中屠宰,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严禁贩卖、运输、屠宰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牛羊。

二、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四、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五、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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