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羊贩运活动明白纸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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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牛羊及其产品检疫、运输等行为,切实抓好炭疽等人畜共患病防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牛羊及其产品贩运活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检疫制度。出售、屠宰或者运输牛羊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严禁出售、屠宰或者运输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牛羊。

二、严格牛羊跨区域调运管理。严禁从炭疽、布病疫区输入牛羊及其产品。省外调入牛羊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检查合格、签章后,方可输入省内。

三、严格进行隔离观察。省外调入用于饲养的牛羊,应当在指定的隔离场所依法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四、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牛羊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牛羊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做好病死牛羊、病害牛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牛羊及其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严格运输车辆备案洗消。从事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运输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车辆装载前、卸载后的清洗消毒。

七、违法者严格追究责任。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调运牛羊及其产品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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