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4936110011/2024-02051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
发文机关: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单位: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6-10 成文日期: 2024-06-10
编号: 第33号 会议编号: 市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33号:关于“城郊村大龄青年宅基地政策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6-1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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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海、修令浩、刘志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郊村大龄青年宅基地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农业农村局领导非常重视,组织了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针对可能出现的农村大龄青年审批宅基地的问题,明确了工作意见和工作方案,切实维护农村村民住宅的合法权益。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根据《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10 号)要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新建住宅可以通过新增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保障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建房。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城郊村是通俗的说法,如果该村属于农村,则按照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进行即可;如果该村属于非农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则不再审批宅基地。

三、具体宅基地申请和审批流程:1.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2.村级组织进行审查,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3.审查通过的村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乡镇政府审批;4.镇政府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批;5.审批通过后发放《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可建房;6.建房竣工后相关部门验收,验收通过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7.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尊敬的人大代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实施以来,农村宅基地管理日逐规范,法规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宅基地审批正有序开展。在新形势下,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基层,全面落实宅基地的各项法规政策,维护好农民居住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