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199/2023-02166 组配分类: 社会建设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社局 承办单位: 海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7-11 成文日期: 2023-07-11
编号: 第46号 会议编号: 海阳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

第46号:关于“优化补缴流程,补缴三年以上的也直接走劳动稽查”的提案的答复

日期: 阅读量:

字号:

刘健、刘勇、李鹏、孙保海、姜红霞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优化补缴流程,补缴三年以上的也直接走劳动稽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 号文)第二款第二条规定: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

因该政策是由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该通知2020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我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烟台市人社局、财政局又转发了该通知,要求按通知执行。对于您的提案我们将留作参考,并对上反映。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改进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