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 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依据 |
1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 市司 法局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 | 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定考核等次。 | 每年一次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
2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 市司 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年度执业情况 | 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 每年一次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市司 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执业情况 | 现场检查、调阅案卷等资料 | 每年一次 | 《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四十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与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工作同时进行。第四十三条:省司法厅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
4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 | 公证处和公证员 | 市司 法局 | 公证处和公证员年度执业情况 | 现场检查、调阅公证案卷等资料 | 每年一次 | 1.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四条; 2.《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5 | 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 市司 法局 | 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网络抽查、调阅有关资料等 | 每2.5年一次 |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 |
索引号: | 11370687004270235Y/2023-01070 | 成文日期: | 2023-03-24 |
发布机构: | 海阳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