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海综执罚决字﹝2022﹞62042号 | 海阳市鹏程液化气有限公司大闫家分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 海阳鹏程液化气有限公司大闫家分公司 | 91370687076955604Q | 海阳鹏程液化气有限公司大闫家分公司存在多次燃气倒罐行为,市住建局对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直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罚款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7/25 |
2 | 海综执罚决字﹝2022﹞70016号 | 海阳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海阳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70687062978143P | 海阳市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彤利·海阳之星项目施工现场4#楼梯口、电梯口临边防护不到位,脚手架拉结点不足,部分密目网封闭不严,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3裁量档次1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3裁量档次1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7/12 |
3 | 海综执罚决字[2022]40029号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海阳第二十七加油站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海阳第二十七加油站 | 91370687MA3CAJGK5N | 当事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生活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6/28 |
4 | 海综执罚决字[2022]40030号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海阳第十九加油站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海阳第十九加油站 | 91370687MA3CAJCX6D | 当事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生活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6/28 |
5 | 海综执罚决字[2021]60012-2号 | 海阳市三杰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案 | 海阳市三杰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 91370687MA3CHDF66Q | 海阳市三杰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在承接碧桂园十里金滩三期(四)7-14#楼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作过程中,未在升降机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二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罚款 海阳市三杰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在海阳市碧桂园十里金滩三期项目现场将未交付使用的设备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6/17 |
6 | 海综执罚决字[2022]60070号 | 青岛兴水实业公司在海阳市海天路和北京路交叉口核能供暖管网一期第五标段在工程施工中导致自来水管道破裂,损坏了城市供水设施案 | 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 | 913702001636145B4E | 青岛兴水实业公司在海阳市海天路和北京路交叉口核能供暖管网一期第五标段在工程施工中导致自来水管道破裂,损坏了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 罚款 依据《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予以罚款 |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6/28 |
7 | 海综执罚决字〔2022〕50006号 | 海阳市龙泉加油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 海阳市龙泉加油有限公司 | 91370687865300424P | 海阳市龙泉加油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6/21 |
8 | 海综执罚决字〔2022〕50005号 | 海阳市毓琦石油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 海阳市毓琦石油有限公司 | 91370687MA3CAAR58T | 海阳市毓琦石油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