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海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发改价格〔2022〕97号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管价形式
根据停车场属性和经营性质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定价的国有景区、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停车场,码头、车站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事故停车场等。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
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价方式
市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停车主管部门明确管价形式,同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在政府官方网站做好有关信息公示。
三、有关规定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三)在停车场内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车服务收费
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优惠政策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放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参照执行。鼓励各类停车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优惠停车政策。
(二)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各类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执行。
其他依法实行免费或优惠停放的,各停车场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五、收费监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停车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停车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倡导实施政府指导价使用蓝色收费公示牌、市场调节价使用红色收费公示牌的“红蓝”牌管理政策。对因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标明车位信息,致使车辆进场后无停车位的,不得收停车服务费。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 31日。《关于海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海发改价格[2019]70号)和《关于调整景区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价格[2021]100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海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海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火车站、码头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0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二、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