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4936110011/2022-05103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
发文机关: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单位: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7-07 成文日期: 2022-07-07
编号: 第61号 会议编号: 市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61号:关于“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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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炳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畜牧工作的支持。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一章第五条中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根据《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号)中规定:山东省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2000只<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2000只<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300只<兔存栏量<3000只。

养殖数量在专业户标准以下的均为散户。

对于规模以下的专业户及散养户根据《山东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鲁牧畜发〔2021〕8号)及我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海政字〔2021〕35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规定,对 500头<生猪出栏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5000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登录所在县级环保部门网站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获得备案手续。年出栏生猪小于500头的(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

对于的养殖专业户,由镇村两级负责日常监管,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建立问题台账清单,详细记录问题信息及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由属地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由镇区街道定期汇总移交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养殖数量在专业户标准以下的均为散户,管理和日常监管参照养殖专业户执行。

最后,我市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争取到了2022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项目实施后将以专业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为主,建设完善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鼓励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鼓励养殖场(户)建立合作互助处理中心;发展粪污收集、施肥专业化服务组织。通过配备粪污运输车辆、人员,将辖区内养殖场(户)产生的畜禽粪污每日全量收集,就近运往集中处理中心,彻底杜绝养殖场粪污外排。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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