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部门职责 | 事项编码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事项类型 | 抽查依据 |
1 | 对四上统计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以四上统计对象为主 | 海阳市统计局 | 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 | 3700000634002 | 现场抽查 | 不定时 | 行政检查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2 | 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以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为主 | 海阳市统计局 | 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 | 3700000634004 | 现场抽查 | 不定时 | 行政检查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部委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3.【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索引号: | 11370687004270147G/2022-01823 | 成文日期: | 2022-04-06 |
发布机构: | 海阳市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