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结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过渡期的通知
海政字〔2021〕38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以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过渡期的通知》(烟政字〔2021〕33号)要求,确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划转到位。市政府决定对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划转目录中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等13个设置过渡期的事项全部结束过渡期,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海政字〔2020〕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结束过渡期事项划转人员力量统筹调整、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审批服务信息支撑、强化行业支持指导培训等工作,确保划转事项有效承接、有序运行。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改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阻碍事项和人员划转工作。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