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吉利、刘希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回收农药化肥包装等废弃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我局于2021年1月制定了《海阳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方案》。
一、建立网格化回收点
充分发挥农药经营单位的作用,依托现有全部400余家农药店,建立覆盖全市、“横到边纵到底”的网格化回收体系。农药经营单位应根据法定职责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并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要求,积极主动收集农户使用过的农药包装瓶、袋、桶等废弃物。
二、适当补贴调动回收积极性
农药经营者层面,落实回收奖励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应设立回收台账、积极主动回收农药使用者交回的农药包装。按农药使用者每交回1个农药废弃包装(含袋、瓶等),奖励0.1元的方式,或者予以一定的农药赠品,由经营者记录登记。
农药生产企业层面,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切实履行在我市境内所销售的本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包装废弃回收义务。可按每个农药产品最小包装0.1元的回收及处置费用,委托代理商进行回收。
农药代理商(批发商)层面,积极与生产企业对接,利用送货时间,主动协助零售商将其回收存放的废弃包装运送至各自专用仓库。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对每个农药经营店统一制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宣传标牌,并通过多渠道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对农药废弃包装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单位对随意丢弃农药废弃包装物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农业生态环保意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二是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对全市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依法履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义务的督导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对拒不履行回收义务的农药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农药使用者,将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