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海政字〔2021〕48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新要求,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综合考虑我市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现对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进行差别化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工业仓储类、科教卫生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4.25万元/亩,经营性房地产和商业类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为10.6万元/亩。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起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