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21-04740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0-12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企业” “工资” “指导线”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海政发〔2021〕34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烟政字〔2021〕51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发布我市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7%。

二、根据国务院、省及烟台市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增长上线、下线。

三、全市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工资分配突出向生产一线岗位、技能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倾斜,实现普通职工工资与管理人员工资同步增长,积极推动共同富裕。

四、国有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非国有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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