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35Y/2019-12747 成文日期: 2019-12-10
发布机构: 海阳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主体资格清单

海阳市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日期:2019-12-1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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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公布如下:

一、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34个)

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海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海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海阳市科学技术局(海阳市外国专家局)

海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海阳市公安局(含所属派出所、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海阳市森林公安局)

海阳市民政局

海阳市司法局

海阳市财政局(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海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阳市林业局)

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海阳市交通运输局

海阳市水利局

海阳市农业农村局(海阳市畜牧兽医局)

海阳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海阳市商务局

海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海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海阳市文物局)

海阳市卫生和健康局(海阳市中医药管理局、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海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海阳市应急管理局

海阳市审计局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阳市统计局

海阳市医疗保障局

海阳市档案局

海阳市国家保密局

海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海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海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海阳市口岸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海阳市税务局

海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0个)

海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

海阳市金融服务中心

海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海阳市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海阳市港航服务中心

海阳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

海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海阳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海阳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

三、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10个)

海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海阳市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海阳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

海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海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海阳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四、有关要求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

2016年12月1月发布的《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失效。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请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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