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18-1379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成文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8-05-17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政务服务”“中介服务”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海政字〔2018〕7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山东省编办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鲁编办〔2018〕101号)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公布《海阳市市直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部门(单位)保留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43项。本通知下发后,市编办负责将《清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海阳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海政字〔2018〕6号附件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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