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18-1379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成文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1-22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政府规则”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政发〔2018〕1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海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海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烟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政府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规范高效、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职责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牢固树立“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理念,围绕“让服务对象满意”目标,做好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承接工作,落实好本级政府的审批事项清理、取消等工作,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收费最低、审批效率最高的“三最环境”,形成界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十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上级宏观政策,严格执行市委决策部署,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高质量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精准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改革开放创新动力支撑,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健发展。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切实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经商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工作由文件起草部门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制办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其他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海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规定,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提交市政府集体决策前,需将有关材料交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暂缓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监察督查考核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加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提升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上网运行。

第七章  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九条  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严肃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1/2,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定报送上级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报告;

(三)审议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四)研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和市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及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

(三)研究讨论、通报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定期总结政府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并研究部署下步重点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出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  对需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属于副市长、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市长确定。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运转,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政府办公室主任说明请假事由,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市政府专题会议应出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召集人和主持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副市长召开的政府专题会议需编发会议纪要的,要事先向市长汇报拟研究确定的事项,经市长同意后印发会议纪要;或形成会议纪要初稿,报市长审阅同意后正式印发。凡涉及资金资产处置、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等重要内容的专题会议纪要,必须经市长审阅。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局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可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规范公文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市长及相关副市长阅批。

第五十二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第五十三条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报送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附请示件情况说明表,注明与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沟通情况,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十四条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六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

第五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请示性公文,实行责任部门负责跟踪制度。由责任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做好与烟台市直部门行文前的沟通对接、运行中的跟踪跟进、批复后的督办落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领导。

第五十八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文,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三)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市长、副市长审定后发。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相关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

第六十条  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推广电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第十章  加强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重点工作“工作日志”和“周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政务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

第六十二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各级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群众普遍关心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七)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八)外地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十一章  狠抓重点工作督查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原因和阶段性进展;对持续推进的事项,要第一时间研究落实,定期反馈,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六十四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做到带头亲自研究、亲自审核、亲自把关,确保重要决策、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落实总体情况进行实时记录、量化打分、年终总评,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年终全市考核体系。

第六十六条  对庸政懒政、消极应付、贻误工作推进的部门和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重点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三)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和为民服务实事进展情况;

(四)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六)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十二章  强化应急管理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包括应急值守、信息报告、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恢复重建等内容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报送上级审核和备案。

第七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七十一条  推进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化,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加强值班力量。

第七十二条  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及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反应、科学研判、按照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第七十三条  注重预测预警,做好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等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各类风险信息,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和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第七十四条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及主管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动员有关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当突发事件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在上级政府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三章  严守工作纪律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应报市长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休假,应及时填写《海阳市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认真执行各项保密法规和规定。严格重要文件、内部资料管理,重要会议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收回。严格涉密和敏感数据材料运转,全程留痕。严格会议保密,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

第十四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委实施意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廉政建设。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接待、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和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减少陪同人员,多搞一些不打招呼、不作安排的随机性调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减少一般性会议活动报道,调研活动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礼节性会见活动一般不作报道。

第八十七条  除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控制参加各类内外事活动,确需参加的,要认真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活动,要按照市委有关要求,提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办理。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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