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16-1345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_能源,土地
成文日期: 2016-06-07 发布日期: 2016-06-07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农用地”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政发〔2016〕50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级处理场所,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二、严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按照“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设施农业用地在符合镇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占地应尽量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建设小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由属地政府牵头,畜牧、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业等部门配合,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建设,禁止多点开花,随意滥占乱建。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规模化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应按照规模化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标准先行拟定建设方案,报畜牧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属地政府牵头,畜牧、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业等部门共同确定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合理控制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以下标准控制用地规模:

(一)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三)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四)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200亩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1亩以内;200-300亩之间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2亩以内;300-500亩之间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

四、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必须在确定的养殖小区或已确址的允许建设范围内,拟订建设方案,填报设施农用地申请表,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双方签定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用地协议等向镇(区、街道)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报镇(区、街道)政府审核;

(二)乡镇申报。镇(区、街道)政府依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相关资料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材料及畜牧、农业、环保等部门意见报国土部门提出用地备案申请;

(三)政府审批。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复同意后,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备案期满后,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续期。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加强用途管制力度。设施农业用地确定后,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四至及面积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二)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强化考核问责。属地政府、畜牧、农业、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对未办理相关用地备案手续,非法占地建设设施农业项目或非法改变使用用途的,在全市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属地政府按违法占地的考核标准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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