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251L/2016-13459 主题分类: 科技_教育,教育
成文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04-18
发文机关: 海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海阳市”“义务教育”“经费 统一登记号:
标题: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海政发〔2016〕83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全市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烟政发〔20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起,用2年的时间,进一步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教育局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省财政承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市财政局、教育局统一确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市财政局、教育局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财政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四)巩固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财政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继续实施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等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实施步骤

(一)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二)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继续落实好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

2017年,进一步提高农村规模较小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三、组织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教育事业统计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一致。财政部门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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