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绿化工作,巩固和扩大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全民义务植树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成立绿化专门机构,或指定分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各级绿化领导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重大意义,各新闻单位应密切配合,搞好宣传。
第四条 居住海阳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女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各级绿化领导机构,作为具体分配任务的依据。
第五条 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安排,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再由单位将任务落实到人,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棵;也可以按相应的劳动量,如分配每人每年挖十个穴、育二十棵苗木,或两个工日的林木抚育、管理、种草、栽花任务;也可以按当地情况完成两个工日的林活义务活动。全民义务植树任务一定五年或一包五年不变。
第六条 义务植树劳动,限用在本市、本镇区街道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承包土地、荒山内植树,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植树,专业植树护林人员植树等不包括在全民义务植树之内。
第七条 城市绿化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绿化规划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并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周围,都要植树、栽花、种草,做到绿化、美化相结合。本单位所属范围不足完成义务植树数量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定任务,安排市区近郊造林绿化。
第八条 农村的绿化,由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统一组织,搞好规划,并优先搞好荒山、荒滩造林、干线公路两侧绿化、经济林果开发、农田林网、四旁植树、林业育苗、城镇林地、裸岩绿化、丰产林等绿化项目。农村村民参加义务植树,可以为本镇区街道、本村营造集体林,也可以安排营造国有林。
第九条 利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城镇单位庭院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有单位,市政府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植树前土地所有单位负责提供。每个村都要根据本村植树造林整体规划的需要,建立2--10亩苗圃基地,育足育好苗木;各镇区街道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建立育苗基地,实行自给自足;城区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和管护费,由土地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行政费用开支;企业由经营管理费用开支;镇区街道村集体由公共积累或生产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应注重质量,做到细致整地、良种壮苗、精心栽植、抚育管护、包栽包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侵占国营、集体和他人的林地、林木。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毁坏一棵幼树,罚栽三棵,并给
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毁坏成林和风景林,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对林木破坏严重的单位,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对义务植树实行检查验收和奖惩制度。每年植树造林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自查,查数量、查质量,并将情况据实上报上一级造林绿化机构。各级绿化领导机构应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每年检查评比两次,造林结束后进行第一次检查,年终进行第二次检查,五年进行总评。成绩优异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应责令其下一年补栽(或完成相应的其他绿化任务),如第二年仍完不成任务者,除必须继续完成其应尽义务外,还要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的规定,按当地两个工日的劳动报酬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罚金上交市财政,由市林业、城建部门编制使用计划,专款用于义务植树。
第十五条 对确属具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18周岁以上适龄公民),可由单位或个人(18周岁以上适龄公民)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缴纳绿化费,缴纳数额每人每年10--20元,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镇(区、街道)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第十六条 人民解放军驻海阳部队参加义务植树,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发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省、市驻海阳各单位应参加市政府统
一安排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