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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访投诉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投诉受理范围包括:
(一)、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其他信访事项。
二、 投诉电话:
32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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