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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受理举报案件处理规程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约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受理举报案件和加强案件的保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条:举报中心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服务,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四条: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已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给予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第五条: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六条:举报中心除人民来信,特大、重大要案立即向市局局长及时汇报外,可以代表本级税务机关或者以中心的名义,向基层分局交办、转办举报事项。
  第七条: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上报中心统一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登记举报的立案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答复情况。
中心设立专人管理重要案件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条: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人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一条: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市局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要为举报人严守秘密,因泄露而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案件受理范围来信、来访、来电(电话、电传)的案件;
    1、 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的案件;
    2、 其他部门转来的案件;
    3、 其他形式举报的案件。
  第十七条: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应按受理-检查-审理-执行-回执五个环节运转,一环扣一环,不可脱节,每个环节要有完备的手续和签字。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实行单人受理汇报制。即受理人员不论受理的来人、来信或来电举报均以“谈话笔录”“服务热线值班信息登记簿”“来信来访登记表”等记录在案后单独交予中心主任阅办。
  第十九条:案件处理,对受理的税务违法案件要逐项进行登记,中心主任视情节轻重、权限范围、填写举报案件:“审批处理单”,“转办单”分别由领导批示处理和转交各分局处理。
  第二十条:转办查处。对应转办的案件,三日内转交有关部门查处。15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报告举报中心。
  第二十一条:交办查处。对应交办的案件三日内交有关分局查处。一般案件十五日内上报查处结果;重要案件六十日内上报查处结果。案件复杂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第二十二条:移送查处。对不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做到受理一件,查处一件,反馈一件。
  第二十四条:对到期仍未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要及时以催办函或电话进行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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